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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试行)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全市治安联防组织的规定
 (1989年9月11日 昆政发〔1989〕225号)


  建立全市统一的治安联防组织,是新形势下贯彻执行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一种好办法,是预防和控制犯罪、实行综合治理,稳定治安秩序的组织保证,是以预防、发现、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安定为目的,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以公安机关为依托,把各地、各单位普遍建立的群防群治组织有机联成一体,形成一个条块结合、纵横交织、层层设防、处处严守的社会治安防范体系。
  为了加强对全市治安联防工作的领导,理顺关系,做到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标志、统一指挥,更好地发挥治安联防队伍的作用,严密社会防范机制,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关于继续加强群众性治安联防工作的请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治安防范工作的报告》的精神,市政府决定:
  一、建立全市统一的群众性治安联防体系。
  1、成立“昆明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市联防总指挥部负责全市治安联防工作,制定全市治安防范网络规划;检查、督促治安防范组织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通报工作情况和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考核治安防范是否达到规定目标;制作全市统一的治安联防执勤标志,制定治安联防工作细则等。
  总指挥部由市政府、市公安局、昆明军分区、市经委、市劳动人事局、市民政局、市武警支队、市总工会的一位领导组成领导小组。总指挥由分管公安的一位副市长兼任、第一副总指挥由公安局长兼任;昆明军分区、市经委的一位领导兼任副总指挥。总指挥部设在市公安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市公安局、昆明军分区、市武警支队抽调。
  2、各区县成立“治安联防总队”。
  各区县成立治安联防总队,负责本区县的治安联防工作,在总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的治安防范规划,并组织实施,通报工作进展,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考核基层治安联防组织各项任务完成情况,负责联防队员的政审等。
  联防总队由区县政府、公安局、武装部、经(财)委、劳动人事局、民政局、总工会的一位领导同志组成领导小组。总队长由一位分管公安的副区县长兼任;副总队长由公安局、武装部一位领导兼任。总队长、副总队长由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任免。总队部设在公安局,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工作人员从公安局、武装部、劳动人事局、民政局抽调。
  区县联防总队按照“以块为主”的原则,以街道办事处辖区和乡镇为单位,组织治安联防大队。设大队长一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一位领导兼任;设副大队长若干人,由辖区派出所或企事业单位领导兼任。大队长、副大队长由治安联防总队任免。治安联防大队根据辖区情况组织若干治安联防中队、分队。中队一般可由30人到50人组成,中队下设若干分队。分队一般由10人组成,在重点部位和治安情况复杂、易发案地段、实行划片包干,建立执勤点,组织巡逻、堵卡、守楼护院,严密社会面控制。中队长、分队长由大队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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