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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共场所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要接受公安机关对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定期向公安机关报告安全防范工作情况。
  第二十条 公共场所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建立健全治安保卫组织和工作制度,组织职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对职工进行法制、安全、文明、卫生等方面的教育,提高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搞好安全保卫工作的自觉性,维护好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控制、减少治安、刑事案件的发生。
  2、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组织职工对公共场所的建筑结构、电器电路、消防设备、票房、小件物品保管、疏散道路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3、有责任防止违法犯罪活动和保障来本场所参加活动群众的人身、财物安全。承担由于内部管理不善所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4、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维护好公共场所门前和周围的交通治安秩序。
  5、定期向公安机关反映公共场所的治安情况,发生灾害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及可疑情况,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场务人员的职责:
  1、佩戴标志,坚守岗位,礼貌待客,经常巡视负责区域内的安全和治安情况,做好群众进场前和散场后的安全检查。
  2、积极向参加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宣传“公共秩序管理的规定”,坚持凭票入场。
  3、调解好责任区内因口角、民间纠纷引起的一般治安事件、防止治安案件的发生。
  4、发生治安问题及时报告,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查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小件物品保管员的职责:
  1、积极宣传小件物品保管的规定,严格执行小件物品保管制度。
  2、对保管物品要一问、二摸、三看,发现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物品以及其它可疑物品,要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3、寄存物品做到摆放整齐,号牌明显,取物品时要认真查对牌号,防止错领、冒领,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保管室内。
  第二十三条 票房人员的职责:
  1、维护票房窗口的治安秩序,坚持顺序购票。
  2、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售票房,不准内外套购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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