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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发布日期:1991年5月9日 实施日期:1991年5月9日)废止

昆明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2日 昆政复〔1988〕19号) 


  为了加强对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省、市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四区(盘龙、五华、官渡、西山区)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市政府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须经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审查核准,申办《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
  二、办理《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应交验下列证明。
  1、本人所在地区公安派出所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
  2、本市公安机关车管部门签发的驾驶证行车执照以及车辆检审合格记录。
  3、驾驶员、车主照片和车辆照片。
  三、《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是审核汽车驾驶员能否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依据之一,实行一人一证制。本规定公布后,凡新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1、按照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昆政复(1987)9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从事出租汽车业务的申请手续。
  2、持行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按本规定第二条各项要求,向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申请、领取《昆明市出租汽车合格证》。
  3、持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签署意见的审批表,向驻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办理税务登记。
  4、驾驶员考核、车辆检审及保险等手续,按照昆政发(1986)180号文件、昆政复(1987)9号批复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准运手续。
  四、出租汽车单位和从业人员必须执行下列规定:
  1、按统一规定挂上出租汽车牌照、安装安全报警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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