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治安联防组织必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交接班和检查制度;
三、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法律和业务训练制度;
四、情况登记和汇报制度;
五、赃款、赃物、失物上交制度;
六、奖惩制度。
第三十二条 对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在责任区内达到安全指标的;对敢干斗争、善于斗争,抓获现行违法犯罪分子的;对提供线索,协助破获案件的,应分别给予安全防范奖。有显著成绩,做出重大贡献者可根据具体情况上报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嘉奖或记功。
第三十三条 对无故旷工、失职、违纪者,应视情况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扣除津贴,直至除名,对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治安联防人员的录用
第三十四条 治安联防人员一般采取聘用制,聘用限期由聘用单位决定;也可以由治安联防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从管区内单位轮流借调。
第三十五条 治安联防人员的聘用和借调,各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统一布置,派出所联防委员会具体进行登记审查,报分县局联防指挥部(组)批准,联防人数可根据各派出所的实际情况具体决定。
第三十六条 聘用或借调的治安联防人员,都要同分(县)局治安联防指挥部签定聘用或借调合同。被聘用或借调人员违反合同,对所造成的后果(包括法律责任)均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七条 凡是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公安机关发给“执勤证”和“聘用证”。
第七章 各级治安联防组织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市公安局治安联防指挥部负有下列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检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组织建设、工作建设、执行法纪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部署、安排、指挥各区县公安(分)局联防指挥部的巡逻任务阶段工作,业务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搞好联防工作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