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治安。
第九条 积极向群众宣传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法规等,搞好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第十条 协助公安机关经常开展以防爆、防火、防盗、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四防安全检查。
第十一条 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巡逻、堵卡、守点、值勤等防范工作,发现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和犯罪嫌疑分子,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和送交公安机关检查。
第十二条 协助公安机关搜捕重大流窜犯、逃犯和公安司法机关通缉追捕的其他严重刑事犯罪分子。
第十三条 协助公安机关管理、维持公共场所的治安秩序,宣传有关规定,维护公共场所的安全和正常秩序。
第十四条 协助公安机关控制、约束正在危害社会治安的精神病人和酗酒闹事者,取缔各种迷信职业活动。
第十五条 协助公安机关对旅店行业进行管理,配合民警进行查店,检查旅店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等工作。
第十六条 协助公安机关进行有关犯罪资料的统计、收集等基础工作。
第十七条 协助公安机关维护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或灾害事故现场的秩序。
第十八条 协助公安机关部门收容盲流人员,取缔有碍交通、市容的违章车辆、摊点、杂耍点;排解口角纠纷等。
第十九条 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它任务。
第四章 联防人员的工作职责
第二十条 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有监视、控制、盘查、检查和扭送公安机关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遇到下列情况,有权进行盘查和检查:
一、携带和运送可疑物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