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消防管理处罚暂行规定[失效]

  4、过失引起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5、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
  7、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材、设备挪作他用,经公安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8、有重大火险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反建筑防火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不按建筑工程防火规范、规定进行建筑设计的;
  2、未报经公安消防机关核准进行建筑施工的;
  3、违反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不按批准的防火设计进行施工或擅自改变防火设计的;
  4、未经公安消防机关同意,违反消防规定改变建(构)筑物、堆场等的用途的。
  第七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者或单位负责人处十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事故的;
  2、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3、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4、谎报火警、本单位发生火灾不报警或阻挡报警的;
  5、故意破坏或伪造火灾现场;阻碍、刁难火灾事故调查,或隐慝实情,提供假情况的。
  第八条 凡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五项行为的,对责任者或有关单位负责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或二百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责令停工整顿;有第六项行为的,处以查封:
  1、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车通道,经公安消防机关通知不加改正的;
  2、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生产、销售、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3、无营业执照,擅自生产、销售、维修消防器材的;
  4、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乘坐火车、飞机、轮船、公共汽车或进入公共场所的;
  5、拒绝或阻碍消防监督人员依法进行防火检查的;
  6、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或物资仓库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关指出仍不加改正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