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凡持有《暂住证》、《寄住证》的外省市外地区人员可在本市流动住宿,但在本市内移动的(即由集镇流向城区),应到当地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七、暂住人口需要租赁房屋的,必须持《暂住证》、《寄住证》由房主带领房客到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报批手续,经派出所同意后按房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租赁手续。对没有《暂住证》或《寄住证》的外地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办理租赁房屋手续。
八、住在旅社的暂住人口,应凭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办理住宿登记。旅社应按规定及时将旅客登记薄报送当地公安派出所查验。
九、正在劳改、劳教、少管所的人员因病、因事请假回城暂住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所在劳改、劳教和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当日到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离开时申报注销。
十、《暂住证》《寄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基层公安派出所核发,并收取工本费。申领《暂住证》《寄住证》的人员,应交脱帽半身(半寸)照片二张,供签发证件时使用。
十一、《暂住证》《寄住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后需要继续暂住的,应向公安派出所办理延期手续。
十二、各级公安派出所认真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对前来申报登记的人员,做到热情接待、随来随办。
十三、城市居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暂住人口的管理规定,维护暂住人口管理制度。对违反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条例》的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对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依法处理。
十四、公安派出所和单位内部的保卫组织,要经常对本辖区、本单位的暂住人口进行检查,定期向辖区的街道居民、单位职工进行遵纪守法和“四防”等宣传教育,自觉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五、本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后上级若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