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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昆明市城镇暂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
 (1986年6月17日 市政府
 以昆政发〔1986〕129号文转发)


  为适应开放、搞活的新形势,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城镇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促进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关于城镇斩住人口管理的暂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的各项管理制度。凡留宿我市城镇的暂住人口都要严格按照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切实加强管理。
  二、凡留宿暂住三日以上三个月以内的十六周岁以上的人员,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本人持原籍乡、镇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或居民户口薄,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留宿在单位的暂住人员,由留宿单位的人事、保卫部门负责进行登记管理,公安派出所负责督促检查。
  三、暂住时间超三个月的十六周岁以上的暂住人员,不论暂住在我市城区或其它城镇、集镇,均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暂住证》或《寄住证》。
  1、探亲访友、寄读、当保姆等人员和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而前来我市支援的外省市外地区专业技术人员,由留宿暂住人口的户主或本人持原籍乡、镇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向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理《暂住证》。
  2、凡外省市外地区来我市城镇开店经商、办厂、务工、从事修理业或提供劳务的暂住人口,均应办理《寄住证》。集体暂住人口,由留宿集体暂住人口的单位负责按公安部门的要求登记造册后送驻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寄住证》。零散暂住人口,由本人持原籍乡、镇办事处以上单位的证明,向驻地的公安派出所登记办理《寄住证》。
  四、对留宿集体暂住人口较多的单位,应由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雇用单位与驻地公安派出所分工协作管理。留宿集体暂住人口的单位,除认真做好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外,还应将留宿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本单位负责治安工作人员名单报适驻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公安派出所负责对留宿暂住人口的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外地来昆人员,可免领《暂住证》和《寄住证》,但必须持居民身份证上述规定到驻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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