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严禁违反安全规定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严禁私人买卖、转让或以物交换爆炸物品,违者,由公安部门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律责任。
第八条 市爆办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加强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管理的有关规定,督促检查县(区)爆办执行各项规定的情况。
2、审查批准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及办理有关证件;审查批准储存量在五吨以上的药库的建库和储存;审查批准省市级单位挖砂采石一次用药量在二十公斤以上的爆破作业及城市、集镇、工矿的建筑施工爆破作业和安全监督;负责办理外专州县单位和个人到昆购买、运输爆炸物品的手续。
3、加强安全检查,及时了解反映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4、总结推广对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管理的经验,不断完善改进管理工作。
5、统一印制在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管理工作中所需的各种证件。
第九条 各县、区爆办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上级关于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管理的有关规定。
2、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审批辖区内爆炸物品的储存(五吨以下)、购买、运输、使用,审批和发放辖区内的《挖砂采石许可证》及《爆炸工作业证》;审查批准县区属企业挖砂采石一次用药量在二十公斤以上的爆破作业及安全监督。
3、负责辖区内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的管理工作及安全监督,落实安全生产措施,检查经批准的各挖砂采石点的执行情况,取缔处理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处理爆炸事故。
4、按期征收山本费,并按规定上缴和使用。
5、及时总结上报在爆炸物品和挖砂采石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和问题,按规定上报各种报表。
第十条 本办法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原昆政发(1982)136号文同时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