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接待外国人住宿旅店的暂行管理办法
(1985年10月29日 市政府
以昆政复〔1985〕76号文批文批复同意)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旅店的合法经营和旅客的安全,根据《
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凡接待外国人的国营、集体、个体、中外合资、独资经营的宾馆、饭店、旅店、旅社、招待所(以下简称旅店),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必须经昆明市公安局批准,呈贡、晋宁、安宁、富民、宜良、路南、嵩明、禄劝县由县公安局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任何旅店不得接待外国人住宿。
第三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接待外国人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回国临时住宿时,必须履行户口登记制度。由住宿人按规定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填写字迹要清楚,情况要确实。本人填写有困难的可请他人代填。
第四条 接待外国人住宿的旅店须遵守下列规定:
1、专营接待外国人的旅店,应组成有保卫干部参加的三至五人的户口管理小组;兼营接待外国人的旅店,可视具体情况设户口管理员或户口管理小组。
2、接待外国人住宿时,须认真核对住宿人员的有关证件(护照、签证、外国人旅行证)。
3、不得接待未持有效证件的外国人住宿,对违反住宿规定和拒绝履行住宿登记的人,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4、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旅店的包房中安排外国人或港澳台同胞住宿,须依照本法第三条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手续。
5、外国人在昆住宿期间需变更住宿地点时,亦应按本规定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