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迷信活动的布告
(1982年3月10日 昆政发〔1982〕42号)
近来,我市一些地方的迷信活动又有抬头,严重地毒害着人们的思想,对工农业生产和社会治安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秩序,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四化建设顺利进行,特布告如下:
一、凡修盖小庙、迷信会伙、招鬼弄神、看相算命、八字合婚、阴阳风水等等,均属迷信活动,必须坚决制止和取缔,对其中的组织者和迷信职业者,要依法处理。
二、除历史文物、名胜古迹和政府确定为宗教活动的场所,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加以保护维修外,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新建和恢复已经拆除的庙宇。已经建盖的,一律限期拆除。
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制造、贩卖纸人、纸马、金银锞、申表、符章等迷信用品。违者,除销毁迷信用品,没收制作工具和非法所得财物外,经教育不改的,还要按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
四、禁止和取缔游村串寨“化缘”、“挂公德”,违者,没收其所得财物,情节严重的还应处以罚款。园林部门直接管理的园林寺庙一律不准设立“公德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