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园林管理部门主管本县(区)的城镇绿化事业。指导、督促和检查辖区内街道(工矿)办事处、镇的绿化工作,直接管理县(区)属公园、街道的绿化。
街道(工矿)办事处、镇负责组织和检查驻地单位、居住小区、居民委员会的庭院绿化和责任街(巷)的绿化,做好绿化达标升级工作。
各单位直接管理本单位的庭院绿化和承包门前绿化,主动接受驻地人民政府和园林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 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都应事先向所在县(区)园林管理部门交付绿化保证金,并呈报经审查同意的绿化用地建设平面图,方能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凡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建成竣工后,应由所在县(区)园林管理部门进行绿化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退还绿化保证金,并将绿化建设竣工图作为城镇绿化档案保存。
第三十三条 城镇公共绿地不得占用,原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确因特殊需要临时使用的,应按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交纳使用费。使用期满必须完好归还,造成损坏的,应当修复和赔偿损失。
未经市、县园林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公园、风景名胜区内摆摊设点。
第三十四条 栽有行道树或者有花坛、草坪的城镇人行道,不得擅自占用。原已占用的,必须限期归还或者重新办理手续,造成损失的应予补偿。今后,如果因特殊需要占用的,必须由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园林、城建、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审查,本着不影响绿化、市容和交通的原则,由市、县城乡建设委员会确定占用的时间、地点和范围。
第三十五条 城镇范围内的树木,无论属于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砍伐。确需砍伐的,必须报市、县园林管理部门审批,领取砍伐许可证,按批准的株数和树种砍伐。并按“砍一栽五”的规定补植树木,并同时向树木所有者交纳树木补偿费。
在昆明城区砍伐的,由市园林局审批;在县城、县(区)属镇规划区内砍十株及其以下的,由县(区)园林管理部门审批,砍伐十株以上的,报市园林局审批。
第三十六条 因为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先行砍伐、修剪。但险情消除后十五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到当地园林管理部门补办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