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失效]

  (一)公共绿地:指各类开放的公园(包括植物园、陵园、游乐园、动物园等)风景名胜区、广场绿地、河(湖)滨绿地和宽度在8米以上设置有行人休息设施的林荫道绿地;
  (二)专用绿地:指工厂、机关、学校、医院、部队等单位和居住小区内的绿地;
  (三)生产绿地;指专为城镇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籽种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防护绿地:是指城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为目的的林带及绿地。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昆明市城镇绿化规划,是昆明市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城镇绿化规划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市绿化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由市、县(区)园林管理部门和规划部门组织实施。
  县城及县(区)属镇的绿化规划,由县(区)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审批和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县规划部门在审查建设用地,发放建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严格按规划红线、绿线留足绿化用地。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作他用。
  第十一条 本市城镇应普遍绿化,重点提高,用15-20年时间实现以下指标:
  昆明城区绿化覆盖率为3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0平方米以上。一环路以内地区和一环路以外地区绿化覆盖率分别为20%、32%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分别为2平方米、14平方米以上。
  县城绿化覆盖率为30-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11平方米。
  县(区)属镇绿化覆盖率为25-35%,人均公共绿地面积7-11平方米。
  第十二条 专用绿地是各单位总用地的组成部份。凡占地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专用绿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如下: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为20-25%;改建和扩建为15-20%;
  (二)在一环路以外地区和县城,新建为25-30%;改建和扩建为20-30%;
  (三)在县属镇,新建为25-30%;改建和扩建为20-25%。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小区,人均居住绿地面积如下:
  (一)在一环路以内地区,新建为1平方米;改建和扩建为0.75平方米;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