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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日)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发布日期:2003年3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3月28日)废止

昆明市城镇绿化条例
 (1989年4月22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9年7月15日云南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绿化工作,加快绿化建设,发挥绿化在维护城市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中的重要作用,使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六条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城镇范围内的单位和公民,应依法承担义务植树和完成本《条例》规定的绿化建设、管护任务。
  第三条 绿化城镇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之一。市、县(区)人民政府应确定本届政府的城镇绿化奋斗目标,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层层分解,落实到单位,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绿化目标责任制,按年度层层考核。
  第四条 保护树木花草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根据昆明地区的气候条件,每年的六月定为本市植树月。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的昆明地区、县城及县(区)属镇。
  第七条 在本市城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本《条例》。
  第八条 本《条例》所指的绿地,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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