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昆明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的决定>的决议》(发布日期:2002年5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30日)废止昆明市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1987年9月24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2次会议批准 1988年8月2日《昆明报》公布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维护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
产品质量监督试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县(区)属工业生产企业和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本市行政辖区内经销工业产品(以下简称产品)的工商企业,亦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合法、联营、乡镇企业以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三条 生产、储运、经销企业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务院公布的《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产品质量监督的重点是:有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产品、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获得优质称号以及同群众关系密切的市场商品。
第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是国家标准、专业标准(部颁标准)、企业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六条 市、县(区)标准计量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地区产品质量实行监督和管理。
市标准计量局负责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建设和协调工作;负责全市产品质量监督的组织工作;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对产品质量争议进行调解和仲裁。
各县(区)标准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县(区)地方企业和乡镇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