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为保护水源涵养区的森林植被,必须从收取的滇池水资源费中,确定适当比例返还到水源涵养区,用于恢复和发展森林植被,保持水土。
第五章 合理开发利用滇池资源
第二十七条 滇池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用,要与国土整治规划相结合,根据这一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建立综合生态系统为目标,维护湖泊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准则,充分发挥滇池的综合效益。
第二十八条 对滇池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增加调蓄能力,实现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调度,确保城市生活用水和工农业用水。
第二十九条 保护、开发利用滇池的主要水生动植物,科学合理发展渔业生产。
第三十条 保护滇池流域自然景观和文物古迹、历史遗址、园林名胜。合理开发利用风景资源,发展旅游事业。
第三十一条 滇池保护范围内磷矿资源的开发,发源注意滇池的环境保护,应当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治理技术和现代管理技术。
第三十二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应通过技术改造和工艺改革,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对废水、废气、废渣开展综合利用,实现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 对滇池水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受益地区、单位、个人应当缴纳水资源费,水资源费的征收办法按国家和省的规定办理。整治滇池的资金,除收取的滇池水资源费外,应广开渠道筹集资金,地方财政还应拨出专款统一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六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为加强对滇池的统一管理,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设立滇池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滇池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和综合整治方案;
(二)制定相应的管理、监测等制度;
(三)制定滇池水资源收费标准及办法;
(四)制定滇池流域水量的科学高度和分配方案;
(五)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协调和检查、督促各有关地区、部门依法保护滇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