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滇池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1日)修正滇池保护条例
(1988年2月10日昆明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1988年3月25日云南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滇池是著名的高原淡水湖泊,属国家重点保护水域之一,它对维护区域生态系统的平衡有重要作用,是昆明城市生活用水、工农业用水的主要水源。
第二条 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滇池域资源,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昆明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以保护滇池流域内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为中心。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滇池水资源应当实行科学管理,在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第四条 本条例保护范围是以滇池水体为主的整个滇池地汇水区域。按照地理条件和不同的功能要求,划分为三个区:滇池水体;滇池周围的盆地区;盆地区以外、分水岭以内的水源涵养区。
第五条 保护滇池的原则是:全面规划,统一管理,综合整治,合理利用,协调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六条 一切在滇池保护范围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七条 在滇池保护范围内的各级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实施本条例,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滇池水体保护
第八条 为保证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适当增加蓄水量。按照优化调度的原则,确定滇池控制运行水位为:
正常高水1887.4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蓄水容积为15.5亿立方米。
最低工作水位1885.5米,相应蓄水容积为9.9亿立方米。
特枯水年对策水位1885.2 米,相应蓄水容积为9 亿方米。二十年一遇最高洪水位1887.5 米。汛期限制水位1887.1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