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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1984年4月21日 黑政发〔1984〕35号)


  为了进一步调动商业企业和职工的经营积极性,疏通商品流通渠道,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央关于把经济搞活的政策,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解放思想、放宽政策、加强领导、依靠科学、搞活经济、提高效益的精神,特制定《黑龙江省商业小型企业实行放开经营的若干规定》。
  一、范围
  国营商业、粮食、饮食服务业和供销社所属的小型企业,均按本规定实行放开经营。
  凡同时具备人员在五十人以下、利润在三万元以下两个条件的或目前人员虽然略超过五十人,但经营微利或亏损的自然营业门点和固定资产原值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下、利润在二十万元以下的商办工厂均属小型企业。放开经营的具体范围是:
  1、城镇的食杂、副食、蔬菜、肉类、土产、日杂、农杂、废旧和属于小型企业的百货、五金、综合等零售商店;
  2、除大型旅店、饭店之外的大部分饮食服务企业;
  3、供销社所属的基层供销社和饮食服务企业;
  4、商业和供销社办的各类加工厂以及农牧企业;
  5、粮食部门的挂面厂等附营企业。
  划定小企业要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户进行测算,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当地政府批准,并报省财政厅和主管厅、局、社备案。
  一九八三年实行利改税时已经划定的小型企业,也属于本规定所指小型企业的范围。
  二、形式
  放开经营的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变,承包经营,国家征税,自负盈亏。具体形式可采取;承包给集体经营;承包给部、组经营;承包给个人经营。对税后利润的分配,放开经营的企业同主管部门,同企业内部的部、组和职工要分别签订合同。合同有效期限不宜过短,遇有特殊情况,签约双方可协商修订。承包形式主要有:
  1、定额上交,超额归已;
  2、定额包干,超额比例分成;
  3、根据销售额,按比例提取手续费;
  4、定额管理,利奖挂勾;
  5、按劳动定额核定手续费,超定额部分予以适当比例的手续费补贴。
  各个企业具体采取那种形式,要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强求一律。
  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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