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修订的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1999年8月27日)废止(原因:已有新文件取代)黑龙江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管理费收费办法
(1985年10月14日 黑政发〔1985〕104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
黑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必须符合河道整治要求,采砂与河道整治相结合,河道管理部门要在勘测的基础上,制定河道砂石开采规划,规定采区,确定开采范围和深度,编制年度开采计划,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河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河道管理部门发给准采证,并在指定的采区按规定的范围、深度、采期和其它要求进行开采,随采随运不得在河道内堆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河道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开采砂石土料物。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涉及土地、草原、林木、水面所有权或使用权变更的,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在市区河段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城建部门的堤防管理机构批准。河道长度不超过国营农、林、牧、渔场和劳改农场范围的河流,在其河道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料物,由各自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在航道内采砂应征得航运部门同意。
四、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营业性开采砂石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批准部门交纳砂石管理费。收费的范围和标准:
(一)河道管理部门收取砂石管理费:每立方米混合砂五角,每立方米加工砂七角,每立方米河流石一元。
(二)负责调拨砂石的部门,可按销售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的调拨管理费。乡镇企业部门对其所管辖的砂场,按销售总额提取百分之一的管理费。
(三)第(一)、(二)项收费,仍从国家规定的砂石销售价格内收取。
(四)征拨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土地管理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