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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增强大中型国营企业活力的暂行规定[失效]

  物资部门要参加市场调节,并会同工商管理和物价部门搞好服务、监督和进行必要的管理。按国家规定,重要生产资料的批发供应业务,除国营商业、供销社、物资供销部门和生产这种产品的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
  八、发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加强横向联系。在平等互利、自愿结合的原则下,允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打破所有制界限,组建经济联合体,横向联合经营,可以同时参加几个联合体,可以同省内、省外联合,经过批准也可以同国外联合;有参加联合的权利,也有按协议规定退出的自由。
  鼓励军工与民用企业联合,提倡工工、工农、工商联合,积极支持工业同外贸联合。企业到农村办分厂或搞联合,从投产之日起免税二至三年。组织联合,上级部门只能大力促进,不能包办命令。联合企业向所在地交纳营业税、产品税后实现的利润,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分配。横向借贷部分,可以税前还款。
  九、搞好企业内部分配制度的改革。根据国务院统一部署,我省拟先选择几十个大中型工业企业试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浮动,并在十个大型商业企业中试行联销,联利、联质计奖计酬办法,试行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实行。企业内部在分配上要拉开档次,使职工收入同企业经营好坏、个人贡献大小挂起钩来。企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工资分配形式。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任何部门不得挤占。
  扩大主要原材料节约奖范围。根据国家规定,节约的单项奖不限于原规定的十类物资。要把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作为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的重要环节。提取节约奖的原则是:单位产品的物资消耗定额低于上年实际,定额先进,并有科学的计量手段和严格的考核办法。节约奖按节约价值的一定比例提取,计入成本,不列入工资总额。消耗定额和奖金提取比例按国家规定由主管部门按行业制定。
  十、给部分大中型企业直接对外经营权。具备条件的大型骨干企业和企业联合体,经过批准可有直接对外经营权。这些企业在国家统一的方针、政策和计划指导下,有权直接对外开展技术引进、合资经营、合作生产、补偿贸易;可以自行进口本企业所需要的设备等;有与外商谈判、签约的权力。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按照承担出口计划任务收汇任务,自负盈亏的原则,可以自行进口生产所需要的各种专用原材料(国家统一经营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自行组织产品出口,以及提供劳务、技术服务等。经国家批准,也可在国外设立办事机构和在国外合资办厂。对外业务可以自行办理,也可委托外贸公司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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