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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4、鉴于中央所属煤矿企业亏损,其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每年需要由筹资办电增加的供电量,以按国拨价拨给电厂统配煤作为筹资条件,以每增一万度按五十吨煤计算,于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各年度内拨给指定电厂。
  5、企业或地方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以自筹与上级补助为主,如资金不足,并有还款条件的可提报计划向有关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贷款银行应给予低息、优先、优惠的待遇。
  四、筹资办电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办事。必须履行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等程序及审批手续。在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上采取招标承包方式,一律按合同办事。
  五、筹资办电所需燃料,由省向国家申请,不足部分由省解决。为了解决筹资办电用煤,省有计划地从一九八七年开始,每年筹措三百至五百万吨煤炭作为筹资办电用燃料。
  六、筹资办电的主机和配套设备以及三材,申请国家统一安排或从国外进口。主机和配套纳入国家计划,参加国家设备订货;三材缺口除从地方留成或与外省协作解决一部分或大部分外,由省指定一、两个水泥、钢厂与林场专门作为供应筹资办电用水泥、钢材和木材的生产厂(场),以保证集资建设项目的三材供应。
  七、筹资办电的管理和财产归属。
  1、凡在省电力局所属电厂中扩建的机组建成后,由省电力局负责代管经营,固定资产属于地方所有,实行独立核算,有关利润划分等事宜另行商定。
  2、县、镇筹建的电厂,建成后产权属县、镇,由县、镇管理,电力就地分配。自用有余向电网送电,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3、企业余热办电与供热发电,由企业自行管理,自行核算,自负盈亏。自用有余时可以送入电网。送入电网的电量,统一按《自备电厂向电网送电结算办法》结算,实行高来高去,低来低去。
  八、筹资办电建成后,实行谁办电谁用电,谁花钱谁受益,早花钱早受益的原则。
  1、油田筹资办电燃料由省平衡供应,建成后增加的用电量(发电量减去厂用、网损、线损),油田与省八二分配。电价按国家规定价格加上协议煤价差缴纳,分电比三十年不变。中央企业筹资办电按集资额与分电比,从机组投产开始供电,筹资新增用电指标三十年不变。
  2、筹资办电项目建成后,由省三电办于一九八八年开始按发放的预借凭证进行分配,指标三十年不变,原分指标不减。预借凭证的电力指标允许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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