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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筹集电力建设资金实施办法
 (1985年1月24日 黑政发〔1985〕11号)


  近几年来,我省电力建设有所加快,发电能力不断增长,但仍远远不能适应生产和人民生活增长的需要。据测算,“七五”期间须在三百三十万千瓦基础上,净增新装机二百七十至二百九十万千瓦才能扭转缺电局面。但由于国家财力有限,加之新装烧煤机组顶替原烧油机组,实际净增新机只有约一百五十五万千瓦,缺电一百二十万千瓦以上。这个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实现“翻两番”的奋斗目标。为了加快电力工业建设,必须从单纯依靠电力部门独家办电的传统作法中解脱出来,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广开渠道筹集电力建设资金,经调查研究,按照国家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筹资办电实施办法。
  一、按照我省“七五”期间缺电情况,一九八五年至一九九0年间计划筹资八至九亿元,在国家计划安排项目之外,办电八十至九十万千瓦,其中:
  1、国家电网内,除民用照明,中小学、医院采暖照明,农业排灌以及经过批准的机关采暖照明以外的用电,在现在用电量和电价基础上,每度电筹措二分钱,作为地方筹资办电基金。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四亿元。
  2、国家电网内中央企业(煤矿除外)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八年四年筹资一亿元。以上两项“七五”期间筹资五亿元,办电五十万千瓦。
  3、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二亿二至二亿五千万元,办电三十万千瓦。
  4、在有条件的企业或县镇,开展余热与供热发电,由企业或县镇自筹,上级补助或贷款筹资一亿元,办电十万千瓦。
  二、筹资办电的组织领导,由省计经委、财政厅、建设银行、工商银行、物价局、税务局、电力工业局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筹措资金办电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设于省电力局所属电力开发公司,负责筹资办电具体事宜。
  三、资金的筹措与使用办法。
  1、大庆油田单独筹资。从一九八五年起,分三年,每年以工业用电每度电筹措二分,拨交省电力开发公司,由省电力开发公司与大庆石油管理局供电公司合营,于亮子河、佳木斯办电三十万千瓦,具体事宜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2、向用电单位按每度电筹措二分的集资,由省电力局组织各供电部门出具预借凭证收取,并及时存入省筹资办在省建设银行设立的专户中,按批准的建设项目和工程进度由筹资办向办电项目拨款。
  3、中央企业筹资,按本企业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每年需要筹资办电增加的电力,按每千瓦一千四百元,于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预交到省筹资办在省建行的专户中。于一九八八至一九九0年按相应的年份和数量增加用电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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