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关于保护农村专业户合法权益若干问题的决定
(1985年1月9日 黑政发〔1985〕4号)
农村专业户是当前农村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农民勤劳致富的带头人。为保护专业户的合法权益,加速农村商品生产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政策、法令,结合我省当前的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专业户的合法财产和收入,承包的国家和集体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专业户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在完成国家规定的任务后,有产品支配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合法的经营项目、形式和规模进行干预、限制。
专业户的营业执照和其它证件,由发证单位照章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无权扣押和吊销。不准对专业户进行非法罚款或非法没收其财物。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利用职权或其他手段,向专业户强行借、赊、拿、占、吃,强行安插亲友,强行入股或入空头股分红。
四、向专业户征税,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任何地方不准另立税目或提高税率。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强行向专业户派工、派物、派款和增加提留;不准截留、挪用国家提供给专业户的资金、物资和奖售品。
六、向专业户收取费用,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不准扩大收费范围,擅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重复收费。
七、国家有关部门收购专业户的产品和向专业户销售的物资,要严格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不准随意压等压价或变相提价。
八、凡是与专业户发生的经济往来不能即时清结的,要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信守,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准擅自变更或解除。违者,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