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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

  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偷税、抗税、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以及对揭发、检举人的奖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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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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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大客车 │ 每辆  │180.00 │三十一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      │    │    │或定员六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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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人小客车 │ 每辆  │156.0  │十一个座席以上(不含十一)至三十个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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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乘人小汽车 │ 每辆  │144.00 │十一个座席以下(不含十一)包括轿车、吉
  │      │    │    │普车、旅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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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型小汽车 │ 每辆  │80.00  │
动 ├──────┼────┼────┼───────────────────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60.00  │适用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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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  │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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