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纳税人违反
《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偷税、抗税、逾期缴纳税款的处罚以及对揭发、检举人的奖励,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黑龙江省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车辆税额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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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项 目 │计税标准│每年税额│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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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大客车 │ 每辆 │180.00 │三十一个座席以上(包括司机座席,下同)
│ │ │ │或定员六十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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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人小客车 │ 每辆 │156.0 │十一个座席以上(不含十一)至三十个座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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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 │乘人小汽车 │ 每辆 │144.00 │十一个座席以下(不含十一)包括轿车、吉
│ │ │ │普车、旅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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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小汽车 │ 每辆 │80.00 │
动 ├──────┼────┼────┼───────────────────
│正三轮摩托车│ 每辆 │60.00 │适用各种型号载客、载货三轮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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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 │侧三轮摩托车│ 每辆 │4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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