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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 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查禁神汉、巫婆活动暂行规定
 (1988年9月7日省人民政府批准、1988年9月17日省公安厅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查禁神汉、巫婆等封建迷信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进行看相、卜挂、算命、抽贴、看阴阳宅地、求仙拜神、讨药、装神弄鬼、降妖、驱邪等封建迷信活动,以及利用封建迷信造谣、诈骗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均依照本规定处罚。
  法律允许的正常宗教活动除外。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取缔神汉、巫婆活动。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装神弄鬼愚弄群众的;
  (二)用封建迷信手法为群众治病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的;
  (四)看相、卜挂、算命、抽贴预测祸福的;
  (五)降妖、驱邪的;
  (六)看阴阳宅地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轻伤的;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用封建迷信手段制造和散布谣言,盅惑群众的;
  (二)进行神汉、巫婆活动,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三)为神汉、巫婆活动提供条件情节严重的;
  (四)煽动群众,求仙讨药的;
  (五)借封建迷信活动调戏、侮辱妇女的;
  (六)看相、卜卦、算命、抽贴和看阴阳宅地经处罚不改的;
  (七)进行封建迷信活动致人伤害的。
  第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轻或免予处罚。
  (一)初次参与神汉、巫婆活动的;
  (二)受他人胁迫、诱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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