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体、个体科技机构中专职科技人员的技术职称,经所在地区的科技干部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由科技机构自行聘任。
第六条 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作用,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经济权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兼薪。
(一)科技人员业余兼职收入归己,并依法纳税。
(二)科技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可以利用工作时间面向社会兼职,兼职收入的分配,由兼职人员和本单位协商。
第七条 充分发挥各级党政机关科技人员的作用。
(一)鼓励有计划地组织科技人员到边远和贫困地区进行在职有偿技术服务和技术经济承包,收益分配要兼顾三者利益。参加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可取得派出单位收入的50%,其余部分留给派出单位,用于职工集体福利。
(二)支持党政机关的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停薪留职等方式到生产第一线工作。对于停薪留职人员,原单位在住房和生活福利等方面给予照顾。
(三)党政机关的科技人员经本单位批准后,可以辞去原职务,保留公职,采取带薪留职的方式领办、承包、租赁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承包种植业、养殖业、技术开发项目或创办技术开发性企事业,但不得利用职权承包,承包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收入分配同第一项。
第八条 停薪留职人员应向原单位缴纳不低于原标准工资20%的劳动保险金。对于到边远和贫困地区承包或工作的科技人员,保留原工资标准和行政级别,留职期间可以不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金。
第九条 农业科技人员下乡进行技术服务,取得显著成绩的,受益单位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积极鼓励大专院校、科技机构、工厂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进行各种类型的技术交易活动。
(一)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取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经科委、税务部门核准的科研开发经营机构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效益较大的项目,可免征所得税;对试销中试产品的所得,纳税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审批,可给予适当减免所得税的照顾。
(二)厂矿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性收入,全年所得在五十万元以下的免征所得税。超过五十万元的部分按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