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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二)鼓励大专院校、独立科技机构、大中型企业创办或联办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分所、分厂、公司、企业、企业集团,特别是到沿海开放地区、经济特区、新兴科学园区,创办面向国际市场的经济实体和知识密集型企业,以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和新技术产业的形成。
  (三)所有的科技机构都有权直接对外进行技术合作、技术交流,对具备条件的科技机构,经国家或省批准,可以直接对外进行技术贸易。自一九八八年起,科研机构出口创汇,以一九八七年为基数,新增部分在三年内全额留用,可以在省外汇银行自立帐户,自主使用。
  第四条 增强科研机构主动面向经济建设的活力,提高科研机构自我发展的能力。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类型的科研机构走技术合同制道路。这类科研机构在为经济建设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同时获得的经济收入用来补充科研事业费的不足。在自愿的原则下也可以冲抵事业费拨款,冲抵事业费比例达到事业费总额50%以上的单位(具体冲抵数额由科委核定),可以享受经济自立的技术开发类型科研机构的同等待遇。
  (二)各种类型的独立科研机构,应分别情况,逐步实行以所长任期目标责任制为前提的“五包一挂”经营责任制。工资总额或奖励基金与科研任务、科研水平、科研成果转化率、科研发展后劲、经济效益指标完成情况上下浮动,以技术开发为主的科研机构和走技术开发道路的科研机构,在经济自立或视同自立后,当年增发的工资总额不超过上年核定工资总额7%(含7%)的部分,不计征工资调节税。
  (三)科研机构奖金税的最低起征点为人均四个半月基本工资。
  经费完全自立的和视同自立的科研机构,在切实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纯收入由单位自主分配使用。
  科研事业费部分自给、完全自立和视同自立的科研机构,奖金与事业费减拨比例挂钩,奖励的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积极发展集体、个体所有制科技机构。
  (一)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企业、有条件的事业单位都可以创办集体科技机构。在收益的分配上,必须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二)经科委批准成立的集体、个体科技机构,进行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技术交易活动,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科技人员可以应聘在那里兼职。集体、个体科技机构的税后利润,在保证事业发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分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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