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若干规定
(1988年8月29日)
第一条 为加快与深化我省科技体制改革,进一步建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机制,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政府机关应在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简政放权,扩大科技机构经营自主权。
(一)鼓励各种类型独立科技机构放开手脚,面向社会,在自主、开放、竞争中发展。
非独立性科技机构在完成本单位任务的前提下,可以面向社会承接各种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任务。
(二)鼓励各种类型独立科技机构推行承包、租赁等多种形式的经营责任制,实行科技机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分离。
逐步推行在科技机构内部或面向社会公开招标,通过竞争确定经营管理者。科技机构的管理者有权根据科技经营需要确定内部机构的设置和任免中层干部。
在实际承包、租赁经营责任制过程中,科技机构要统筹兼顾各类任务的安排,搞好收益的合理分配。对职工按贡献大小、在岗不在岗、编内编外等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工资、奖励、福利待遇。
(三)科技机构可通过内部集资、吸股或经批准在资金市场发行短期债券等形式,筹集社会资金,发展科技事业。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科技机构以多种形式长入经济,发展成新型的科研生产经营实体。
(一)科技机构可以和企业互相承包、租赁、参股、兼并,实行联合经营,或进入企业、企业集团,或发展成为科技型企业等;大力组织科技机构领办企业,允许科技机构吸收企业,支持科技机构兴办中试工厂、附属工厂和贸易机构,逐步形成以科技为主导的经济实体。
农业科技推广、研究机构和农、林院校可以兴办试验农、林、牧、渔场或建立各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联合体,这些技术经济实体有权繁育和销售本部门选育的、经省品种评审委员会审定的优良品种。繁育计划报县级以上种子管理部门备案。有权经营与技术服务有关的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计划、物资部门对于农业科技机构在试验、示范、推广等工作中所需化肥、农药、薄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