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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失效]

  (二)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具有主治医师级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待业子女,招工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一名子女就业。采取自建公助等办法,帮助农村卫生技术人员解决住房困难。
  (三)努力解决农村卫生技术骨干断档问题。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主治医师级以上和乡(镇)卫生院医师级以上的技术骨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根据单位工作需要和本人健康状况,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延聘三至五年。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经批准可回聘原单位工作。延聘和回聘期间的待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自行确定。乡(镇)卫生院医师级以上人员技术职称的评审,以考核实际工作能力为主,并适当增加晋升指标。增加的晋级指标,由省卫生厅统筹安排使用。
  (四)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培训现有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省内各高、中等医学院校,在完成国家计划内招生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创造条件,举办不同层次的农村在职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专业培训班,在省教委统筹规划下,实行统一招生,统一考试,统一录取,学习结束后回原单位工作,在职称评定时可按同等学历人员对待。卫生职工中专和县卫校主要培训乡(镇)卫生院在岗无学历人员和乡村医生。在职卫生人员培训经费,由各县(市)、单位和个人共同分担。省、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采取分级培训办法,主动接收农村医疗卫生单位的进修学员,并为他们的食宿和学习安排提供方便条件,减免进修、培训等费用。
  (五)各医院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学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农村和边境地区工作。高等医学院校和中等卫生学校要根据农村实际需要,在国家计划招生指标内逐步扩大农村“四定”(定县、定乡、定专业、定服务八年)招生比例,使其毕业后全部回到农村工作。对定向生各部门和单位不得改派和截留,违反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收缴培训费;对出据同意改派定向生的县(市),三年内省里不予安排定向招生指标。
  (六)认真清理整顿农村卫生技术队伍。今后,各级政府要严格把住进人关,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能把非卫生技术人员安排到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对已在卫生技术岗位工作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符合培养条件的,要对他们进行系统的医学知识和技术培训,使之达到中专以上业务技术水平;对既无学历,又没有培养前途的,要调离现岗位另行安排适宜工作。
  (七)城市医疗卫生单位要坚持实行对口包县支农制度,根据实际需要,每年有计划地选派技术骨干定期到定点县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或中心卫生院,进行巡回医疗、技术指导、办班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支农活动,帮助基层单位提高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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