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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失效]

  积极提倡和稳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受益、适度和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方先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行。试点单位所需资金,主要由集体经济和农民个人投入解决,有条件的地方可在村公益金内安排一部分。
  三、采取多种渠道增加农村卫生投入,发展农村卫生事业
  卫生事业是公益性福利事业。要本着“依靠人民办卫生,办好卫生为人民”的原则,在国家逐步增加投入的同时,提倡和鼓励各部门、社会团体、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筹资、捐资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年增加农村卫生经费投入。省政府在“八五”期间每年安排乡(镇)卫生事业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中心卫生院的设备补充更新和医疗用房扩建。各地、市、县、乡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用于乡(镇)卫生院的配套建设。要提高对农村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标准,编制内人员经费的差补额度达到80%的地方还要逐年增加,没有达到的要尽快达到80%以上。对从事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对预防保健机构开展预防保健、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有偿服务收入,全部留给单位,用于发展卫生事业,财政部门对其不减少正常拨款。要免除对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各种摊派。
  继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理顺价格体系,逐步调整偏低的医疗卫生收费标准,提高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自我补偿能力。
  四。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和提高农村卫生技术队伍
  各级政府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农村卫生技术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使其安心在农村工作,对长期坚持在农村工作,并做出显著成绩的卫生技术人员,要及时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工资待遇。对分配到农村乡(镇)卫生院的高、中等医学院校毕业生,可直接执行定级工资;一年见习期满后,在定级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经考核胜任本职工作的,可转为固定工资。黑政发〔1984〕46号文件下发时,已经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在现工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工资;连续工作满八年的,经批准可将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并在固定后的工资基础上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对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满三十年的卫生技术人员,退休后发给全薪。从城市自愿到农村乡(镇)卫生院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自报到之日起其工资向上浮动一级,连续工作满八年后浮动工资转为固定工资,继续留在农村工作的可再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采取切实措施,合理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使其工资收入一般不低于当地村干部的水平。对乡村医生为开展预防保健工作而造成的误工,可以从公益金中给予一定的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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