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
(1991年5月6日 黑政发〔1991〕5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彻底改变全省农村医疗卫生落后的状况,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4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对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把医疗卫生工作的重点放到农村
农村卫生事业建设是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农民脱贫致富的重要保证。我省70%以上的人口在农村,农民是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对象。搞好农村卫生工作,对于密切党和政府同群众的联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实现到二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目标,保护农村生产力,顺利实施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到搞好农村卫生事业建设的重要性,真正从思想上、政策上和人力、财力、物力上向农村倾斜,尽快改变农村卫生面貌,争取在今后五到十年内,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建立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的,适合农村经济发展,适应农民群众防病治病需要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医疗保健制度,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巩固发展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稳步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村医疗保健制度
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完善以县级卫生机构为技术指导中心,以乡(镇)卫生院为枢纽,以村卫生所为基础的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县级医疗卫生机构由县办县管。乡(镇)卫生院逐步实行乡(镇)办乡(镇)管。目前仍由县管的地方,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稳步下交。乡(镇)卫生院下交后,县卫生局要切实加强宏观管理,强化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认真做好卫生技术人员和院长的协管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建设好卫生院。各县(市)要在整顿的基础上,有计划地建设好几所中心卫生院,使之成为本区域内的医疗预防保健中心。有条件的乡(镇)可建立相对独立的预防保健站,暂未建站的乡(镇)卫生院要强化预防保健机构,承担开展初级卫生保健和加强农村卫生组织管理等项任务。村卫生所要坚持集体办所原则,由村办村管。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做到人员、房屋、设备、资金、报酬五落实,并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严格加强对农村个体办医人员的管理。对不具备办医条件和行医资格的个体办医人员,要按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整顿,坚决取缔游医药贩。医疗网点布局合理的地方,不得批准个体办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