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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办法的暂行规定
 (1991年2月22日 黑政发〔1991〕17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审批工作的管理,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振兴龙江经济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一)全省临时因公出国团组和人员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授权机关审批。具体审批办法按以下层次执行:
  1、正厅(局)级领导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省长审批。省长外出时,由常务副省长审批。
  2、副厅(局)级干部出访,按程序由省外事办报分管副省长审批。副省长外出时,由秘书长审批。
  3、县(县级市)党政正职领导干部参加的各类出国团组,按出访任务性质由省外事办报主管副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批。
  4、处级(含处级)以下人员及外派劳务人员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和享受处级待遇的技术人员出国,由省人民政府授权省外事办审批;其他劳务人员出国,按国办发〔1990〕71号文件规定,由省经贸厅审批,并出具出国任务批件。
  5、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审批本市局以下(含局级)的经贸、劳务、科技出国团组和人员(赴南朝鲜等未建交国家的人员除外),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其他各类出国团组均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6、省级领导干部出访,须上报国务院或中央外事领导小组审批。
  (二)审批程序和手续
  1、需省人民政府或省外事办审批出国手续的、应先将出国任务请示,按出访任务性质分别报送省外事办、省科委、省计委、省教委、省委宣传部和省经贸厅等业务归口部门审核,然后由省外事办审批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严格实行政审批件制度。政审批件必须与出国任务请示同时报批。副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和县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政审批件,由省委组织部审发,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不含劳务人员)的政审批件、一律由出国人员所在党委提供政审材料,由省外事办复审并出具政审批件。劳务人员由本人所在企业或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政治审查,并出具政审材料交有关外派单位复审,然后由外派单位出具政审批件。政审批件一般可使用五年,在有效期内无特殊情况,只提交政审批件的复印件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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