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3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3月23日)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
(1991年2月2日 黑政发〔1991〕11号)
我省是国家的重要煤炭生产基地,为国家经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由于近年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不力,安全责任制没有普遍落实,“三违”现象屡禁不止,全省煤矿事故接连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妨碍了社会的安定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挫伤了广大煤矿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增加了企业和社会的负担。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保证“八五”计划和十年规划的顺利实施,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现作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凡有煤矿企业的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都要立即开展安全生产整顿。要从各级领导做起,组织全体人员参加,认真开展查领导、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活动,针对查摆出来的问题,整顿思想、整顿作风、整顿制度、整顿纪律、整顿秩序。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克服重生产轻安全、重当前轻长远的思想。
二、坚持“谁主管,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要逐级制定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市、县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要将安全目标、任务层层分解,一直落实到班组、个人。
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务合同,禁止签订“生死合同”等违法合同,一经查出,要从严从重处理。
要把安全工作作为企业升级的重要考核条件,执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企业升级不仅要考核伤亡指标,也要考核企业安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安全经费的提取和使用、职工安全培训教育、尘毒治理、隐患整改等内容。对不符合安全考核条件的企业,绝不允许升级,已经升级的也要撤下来。
三、强化法制观念,依法治理煤矿安全工作。要广泛深入地宣传、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
矿山安全条例》、省人大发布的《黑龙江省劳动安全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法规,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全员照办。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人员,要严肃处理。对没有造成事故的违章人员,也要认真追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