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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发展的决定[失效]

  四、坚持国家、集体、个体一起上,积极发展适度规模饲养。在鼓励发展家庭畜牧业的同时,积极扶持适度规模养畜专业户和家庭或合作牧场,在饲料地、草场划分,圈舍场地安排、技术服务、物资供应以及贷款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要办好国营种畜场,提供优良的种畜(禽)。
  国营农场要充分利用和发挥自然资源优势,把发展畜牧业作为优化产业结构的重要内容,增加畜产品的有效供给。工、矿、体、油区要把畜牧业的发展列入日程,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搞好畜牧基地建设,提高畜产品的自给水平。
  五、广开资金来源,增加畜牧业资金投入。要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解决发展畜牧业资金,逐步调整财政和信贷资金投放结构,增加对畜牧业的投放比重。要相应增加扶持生猪发展的贴息贷款。畜牧业贷款占农业贷款的比重,牧区应为20-30%,半牧区15-20%,农区10-15%,并做到专款专用。
  建立畜牧业发展基金制度。各市、县和国营农牧场要从养地基金中每亩提取五角以上,作为发展畜牧业基金。畜牧业比重较大的市县和国营农场也可从经营活畜和畜产品中提取部分费用,用于畜牧业发展,提取办法和比例由各市县自定。对农业发展基金,各地可根据畜牧业发展需要,给予适当安排。
  对生猪屠宰税、草原管理费,羊毛技术措施改进费、猪禽防疫费,要按照原有政策规定认真收缴,并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
  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和引进外资。对国家投资项目,要搞好可行性论证,确保资金配套。各地要创造适宜的投资环境,通过补偿贸易、联合办厂(场)等形式,引进省外和国外资金。提倡省内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事业单位与产区联营,兴办畜产品生产基地,联合开发,共同受益。
  鼓励农民利用自有资金兴办畜禽饲养场和联办畜产品加工厂;在村级集体公共积累中也应拿出一部分用于畜牧业的基础建设。
  六、充分利用饲料资源,加速饲料工业建设,强化饲料行业管理。在粗饲料方面,要完善多种形式的草原承包,加强草原管理和建设,严禁乱开草原。在西部草场重点是搞好草场的改良和草场建设,增加牧草产量,提高草原利用率;在东部北部草场重点是开发利用,发挥资源潜力,增加载畜量。广大农区秸秆资源丰富,要积极推广饲料青贮和秸秆氨化、糖化、盐化等技术,提高粗饲料的利用率,要逐步提高饲料地的比重,到一九九五年,力争达到饲料地面积占耕地面积5%,有条件的地方,提倡粮草间作和草田轮作。
  在精饲料方面,要把国家定购粮食的副产品纳入统一计划,重点用于保证大中城市和重点饲料加工企业。在完成国家定购任务后,允许饲料加工企业自行采购原料,或委托粮食和供销部门代购,所需资金除自筹外,农行、信用社要给予支持。对饼粕和麦麸,应优先保证省内畜牧业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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