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乡镇企业升级、质量创优、全面质量管理验收、发放生产许可证、评比奖励等,应与国营企业一视同仁。
十、乡镇企业要积极进行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加强企业管理,不断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要坚持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同当地的优势结合起来。对浪费能源和原材料、长期亏损、污染严重而又无法治理的企业,要积极进行调整。
要强化企业管理,加强企业标准、计量、定额、规章制度、信息、基础教育、安全生产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基础建设,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逐步使企业管理系统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推动企业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乡(镇)、村集体所有制企业,一律执行农业部、财政部制定下发的《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要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完善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乡(镇)、村集体企业,除小型亏损的以外,都要实行集体承包或全员承包,推行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一经确定,非特殊情况不得改变、修改或中止合同。
十一、进一步搞活乡镇企业流通。对乡镇企业供销人员,要继续实行销售承包、费用包干的办法,及时兑现承包合同。乡镇企业可以从社会上聘用推销人员,并支付一定数量的推销服务费。
乡镇企业生产购进的原材料(包括计划内下拨部分),如品种规格不对路,可以根据需要变化自行串换或销售,有最高限价的执行最高限价,无最高限价的可随行就市,其销售收入高于成本的价差只能用于购买原材料。
乡镇企业的业务活动费,按省政府“五十条”政策规定执行,执行中可从宽掌握。
为搞活乡镇企业生产经营,要放宽乡镇企业经营范围。对新开办的乡镇企业的注册资金应给予适当放宽,凡基本具备条件的,要准予登记。
县以上乡镇企业供销公司和各类专业公司,担负着为乡镇企业组织生产所需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任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放宽其经营范围,允许从事生产、销售、批发、零售。供销公司可以在本系统内经营钢材、木材、化工等重要生产资料,对乡镇企业自己生产,以工换料和易货贸易及劳务出口等换取的重要生产资料,可进入市场销售;其它专业公司经核准,可经营有关重要生产资料。
对具备一定规模或定点生产企业,以及产品质量好,在国内市场上具有竞争能力的企业,可以挂省、市级牌子;一个企业生产两种以上大类产品的也可以一个厂子挂两块牌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