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必须按规定提取,年综合提取率不得少于6-8%。
七、对乡镇企业生产所需的原材料要给予必要的扶持。各级计划、物资部门,对乡镇重点骨干企业特别是有一定生产规模的工业企业,生产部优、省优和名优特新产品的企业,出口创汇企业及经济效益好、利税大、对地方财政收入有重大影响的企业,要分别纳入省、市(地)、县生产和建设计划,在能源、原材料供应上给予必要的保证。
对归口由乡镇企业管理的生产中小农具的企业所需的原材料。要在数量、品种、规格上尽量保证供应,专料专用。用议价原材料生产的中小农具,其销售价格放开。
各级计委、经委在安排基本建设计划、技术改造项目和投资时,要把乡镇企业纳入总盘子,一并考虑,统一安排,并给予适当倾斜。由企业提出项目计划,经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查,报计委、经委审批。
乡镇企业重点产品的铁路运输,由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列出计划,报省经委统筹安排。
八、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我省大工业多的优势,实行以城带乡、以大带小的方针,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城市每个大中型企业、科研单位及其它有一定实力的部门,都要定点扶持一两个乡镇企业,并派得力干部或技术骨干到乡(镇),任工业副乡(镇)长,扩散一种(或几种)产品或一个车间,一包五年不变。对扶持乡镇企业取得突出成绩的领导干部、科技人员和直接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有关人员,由当地政府或所扶持的企业给予适当报酬或奖励。此项工作由省体改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政策;由省经委牵头组织实施。各中心城市和有条件的县,每年都要举办一两次城乡经济技术洽谈会,促进城乡之间在项目、设备、技术、资金、人才等多方面的扩散和联合。
九、维护乡镇企业利益,保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准平调、上收乡镇企业或改变乡镇企业性质。对已经平调、上收或改变乡镇企业性质的,要限期予以纠正。
乡(镇)、村办煤矿的维简费、由煤炭管理部门统一收缴后,全额返给乡镇企业煤矿,用于技术改造和安全生产;环保部门向乡镇企业收取的超标排污费,80%用于治理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不得挪做它用。
要从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出发,降低乡镇企业砖厂矿产资源管理费的收取标准,具体标准由省物价局核定。对宜于乡镇企业开采的矿产资源,应优先安排乡镇企业开采。
乡镇企业要按国家规定按时提缴管理费,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截留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