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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支持和鼓励科技人才向乡镇企业流动。对科技人员、技术工人和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人员承包、租赁、领办、创办乡镇企业以及为乡镇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要给予适当报酬。
  三、对发展乡镇企业所需的资金,在主要依靠乡(镇)政府、乡镇企业和农民自筹的基础上,各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从一九九一年起,建立乡镇企业发展基金,其来源是:
  (一)省财政增加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数额,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在原有数额基础上增加五百万元,以后每年递增10%;
  (二)省以下各级财政在资金投放上,也要根据财力情况向乡镇企业倾斜。除财政自给水平低的困难县以外,每年要从可用的财力中拿出1%以上,作为扶持乡镇企业周转金;
  (三)从一九九一年起,在乡镇企业每年新增税收额中,除按省原规定用于教育的部分外,原来规定用于农业的部分,主要用于乡镇企业技术改造或新办企业。
  以上三项乡镇企业发展基金,由省、市(地)、县、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制定管理办法,与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共同掌握使用,按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实际情况,择优投放,有偿扶助,周转使用。
  四、继续实行信贷倾斜政策,适度增加乡镇企业贷款规模。从一九九一年起,乡镇企业贷款总额应达到当年农业贷款总额的20%以上,并视情况以后逐年有所增加。银行(含信用社)对乡镇特、一级信用企业的限额内贷款,实行基准利率,不再上浮。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有销路,经济效益好的行业和企业,银行要积极给予贷款支持。有条件的重点企业可以在银行部门协助下吸收股金或发行债券。
  对正在建设或准备建设的较大型骨干工业企业,确实效益好的,由银行帮助解决一部分固定资产贷款。对纳入省、市(地)生产计划,被评为二级信用以上的乡镇骨干企业,要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对因国家产业政策变动等因素造成贷款逾期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不加收利息。
  五、大力推行股份合作经济。乡镇企业可以实行农民集资、合股经营,中外合资合作,农民合股承包乡镇企业和在明确甩有权的前提下,采取多形式、多成份、多层次联合等办法,大面积地推行股份合作经济。凡提留公共积累,将所获利润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合股企业,可按集体企业对待。实行股份合作的企业,在利益分配上可采取风险共担,利益均沾,按股分红,参股者不参与经营,不承担风险,只拿股息(股息可高于银行利率)等形式。
  六、在税收上继续实行倾斜政策,为增强乡镇企业自我改造和发展能力,从一九九一年开始,对乡镇企业利税收缴工作,进行“税利统算,核定基数,超基数全额留用或按比例分成”的试点(由税务部门征收,财政部门返还),留成部分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对乡镇企业税收减免,除原有规定继续执行外,实行一事一议,实际掌握上可以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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