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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乡镇企业的决定
 (1991年1月24日 黑政发〔1991〕5号)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乡镇企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已经成为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和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就总体来说,乡镇企业的发展仍落后于其它各业,与全省经济发展不相协调。为了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振兴全省经济,现做如下决定:
  一、各级政府要坚持“积极扶持,合理规划,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在宏观计划安排上,把乡镇企业摆到应有的位置。要引导乡镇企业根据有计划商品经济的特点和不断变化的市场需求,积极、稳步、健康地发展。
  要进一步发挥我省自然资源丰富、大工业基础雄厚以及在地理位置上有利于开展对苏联、东欧国家贸易的优势,不断拓宽乡镇企业的发展领域。要因地制宜地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业(特别是食品工业)、能源和原材料工业,建材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利旧利废业、城乡人民生活需要的产业和支农工业、出口创汇企业、为大工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和第三产业,积极创造条件,发展高、精、尖和名、优、特、新产品,逐步形成具有不同特点的经济技术优势和产品优势。
  调整城乡工业的分工和布局,有计划地引导城市工业的闲置生产要素向农村扩散。今后,大中城市原则不再上新的农副产品粗加工项目,重点搞好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生产高技术水平产品。要把农副产品的加工项目主要放在原料产地,尽可能由乡镇企业承担。其它工业产品,适合在农村制造加工的,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要重点安排或转移到乡镇企业生产。
  发展乡镇企业,要继续坚持乡(镇)、村、联户、个体一起上的方针,重点抓集体,突出抓工业,鼓励发展个体、联户企业。
  二、推进乡镇企业科技进步。要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有计划地对重点骨干企业进行技术改造。从一九九一年起,建立乡镇企业新产品开发和技术改造基金。凡安排有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项目的工业企业,按产品销售收入的1%提取,在税前列支,主要用于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同时,每年从省财政增加的周转金指标中拿出一部分专款,用于奖励科技进步先进企业,由省乡镇企业局评审,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商定。同时,要把“星火计划”项目主要安排到乡镇企业。
  建立并坚持执行立项的论证、审批制度。坚持名牌战略,对新建和技改项目要努力做到“技术上的高起点,管理上的高水平,质量上的高标准,市场上的高信誉,效益上的高产出”。严禁使用陈旧淘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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