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山权林权有争议的,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各方按照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协商解决。市、县范围内的争议,由市、县人民政府解决;行署范围内跨县的争议,由行署解决;跨行署的争议,由省解决。协商无效时,可提请人民法院裁决。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砍伐有争议的林木,违者依法惩处。在这次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一定要下决心把山权林权争议解决好,划清界线,明确权属。
(二)要把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做为一个整体,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结合进行。国营林场、苗圃和社队,都要按照党中央《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抓紧建立和完善林业生产责任制。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既可借鉴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做法,双要考虑林业生产周期长和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来确定。
1、建立联合经营林场、营林责任区是经营管理国有森林的一种责任制。在国有林林权不变的前提下,采取签订合同的办法,由承包的社队管理。要兼顾国营林场和社队的利益,明确国营林场和社队的权限和义务,把权力、责任、利益紧密结合起来。
凡是建立联合林场和营林责任区的地方,要检查签订的合同是否明确,是否按合同办事,未尽事宜要进一步补充和明确,以便推动林业建设的发展。
2、搞好社队林场和林业专业队的专业承包责任制。社队对所属的林场和专业队要实行定、包、奖的责任制,一般的应当定人员、定任务、定投资、定报酬,由林场和专业队包干,超产奖励或接比例分成。场内、队内要改善劳动计酬办法,实行专业承包到组到劳,实行联产计酬或者定额计酬。
3、没有建立社队林场和林业专业队的地方,在联系育苗、造林和林木管护成果联产计酬,实行责任到组、到户、到劳责任制的,一般的做法是由生产队统一规划,包给作业组或责任户(劳),定数量、定规格、定质量、定报酬,包育、包造、包成活、包管理;定期检查验收,根据苗木、林木生长情况,付给报酬,兑现奖罚。
4、由于林木生产时间长,承包年限一般应规定三年、五年、十年或更长的时间不变为宜。建立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允许多种多种,但计酬办法应当简单明确。在一般的情况下,育苗以产苗量计酬,造林以成活率计酬,管护以保存率计酬,这样便于社队执行。
(三)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1)明确山权林权,划定山林界线;(2)解决山权林权争议;(3)按省规定划好划完宜林“两荒”;(4)给社员划好划完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5)确认社员个人所有的林木;(6)建立和健全林业生产责任制,规定承包和计酬办法,签订责任制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