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1981年9月26日 黑政发〔1981〕226号文件)


  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在明春以前完成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作如下通知:
  (一)稳定山权林权,要以现在的经营范围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界线为基础,权属清楚的,予以承认;个别地方权属有争议的,要在签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一并解决,不准抢砍滥伐,以防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1、国营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山林,原已划定界线,权属清楚的,都予以承认,不准随意变动。市、县所属的国营林业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省属的国营林业局和国营林场由省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2、农(牧)场和工矿企业等单位,在自己经营的土地上或过去在国有荒山荒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和已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由国营林业单位划给的山林,均应给予承认,不再变动,由当地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3、社队营造的人工林和按省关于划宜林荒山荒地的规定,从国营林业单位划给社队的宜林荒山荒地和夹带的次生林,要划清界线。宜林荒山荒地尚未划完的社队,要在这次稳定山权林权工作中抓紧划完,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
  4、国营林场和社队联合经营山林建立的联合林场和营林责任区,林权属于国有,社队负责经营管理,林权证发给国营林场。国营林场与社队、厂矿企业与社队合作造林的,应按协议或合同规定的权属发给林权证。
  5、山区、半山区社队要从集体的宜林“两荒”中划一部分给社员做自留山,一般划给每户社员三至五亩,“两荒”多的地方可适应多划一些。平原社队(包括山区、半山区市县的平原社队)要划给每户社员三亩左右薪炭林用地,荒地不足的地方可从次耕地中划给。社员的自留山或薪炭林用地,林权归己,地权归公,不准出租、买卖,不准挪用、转让,不准开荒种地或改做它用,只准造林。
  社员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薪炭林用地或生产队指定的地方种植的林木,永远归社员个人所有,允许继承,由市、县人民政府经给林权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