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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汽车配备标准和节约成品油的规定
 (1981年7月23日 黑政发〔1981〕171号文件)

  一、汽车配备标准
  (一)小汽车(包括小轿车、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四种)。
  1、省级领导干部用车,按中发〔1979〕83号文件《中共中共、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执行。每人按一辆计算配备,其中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省长、常务副省长、省政协主席、常务副主席每人可配备专车一辆,其他副职一般不配备专用,由单位根据需要保证供车,统一使用。
  2、省直各部、委、办、厅、局级领导干部用车(包括地、省辖市和地级企业、事业单位的同级干部、同级顾问),三至五人配车一辆。
  3、公务用小汽车配备。(1)地、省辖市所属局级单位,一般配车一辆,哈市可配一至二辆。(2)各县配车三至六辆,由县委、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合用,统一管理;边境县和非铁路沿线县,再增配二至三辆;个别有特殊用途的县报省批准。(3)县(团)级的独立企、事业单位(包括省直所属县(团)级单位),一般配车一辆,个别业务量大的单位经批准可配车二至三辆。(4)地质、油质、油田、矿山、野外基建施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吉普车,具体数量由当地计委和业务主管部门核定,报省计委批准。
  4、业务专用小汽车配备。(1)通信用车,省委、省政府,地、省辖市,可根据业务量的大小,配备二至三辆。(2)外事部门业务用车,尽量使用出租小汽车,如外事任务较多,可配一定数量的小汽车,具体数量由省外事办提出编制,报省政府审定。(3)检察院、司法厅、法院、银行系统业务用车,由省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审定,报国务院备案。公安系统的业务用车,按公安部定编配车。(4)交通监理业务用车和其它单位业务用车,均由省主管部门提出编制报省审定。
  (二)大客车。按机关编制人数,五十人以上一百五十人以下的独立单位可配一辆;一百五十人以上四百人以下独立单位,根据情况可配一至三辆;不足五十人的独立单位,原则上不配大客车,如确实需要,可配中客或小客车。统管通勤单位,可按编制人数每一百五十人配一辆。
  (三)载重汽车。凡是机关单位自办伙食、取暖、房产维修等生活需用载重汽车,可根据人员编制多少,运输量大小酌配小货车(二吨)、大货车(四至五吨)。具体配备台数,由主管部门审核,报省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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