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火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城市街道两侧或者人流密集地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果皮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并设立明显标志。公民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第二十九条 在城市街道两侧摆推设点(不含集贸市场)的,应当备有收集废弃物的相应设施,并按规定清扫保洁。
第三十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区内,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因教学、科研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饲养的,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准在街道上从事屠宰家禽家畜、加工肉类、水产品等影响环境卫生的活动。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按下列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一)随地吐痰、便溺和乱泼污水、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的,处以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物品的,处以四至二十元的罚款:
(三)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广告标志等的,处以每处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
(四)高楼抛物的,处以十元至五十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五)不按规定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的,处以个人四元至二十元的罚款,处以单位五百元至千元的罚款;
(六)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与冬季除雪义务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元至十元的罚款;
(七)运输液体、散装货物、残土垃圾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的,处以每车四十元至二百元的罚款;
(八)城市的工程施工现场未按规定清运、堆放渣土,临街工地不设置护拦或者不作遮挡,停工场地不及时整理并作必要覆盖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铺装场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处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责令限期处理或者予以没收,并处禽类每只四元至二十元;处以畜类每头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