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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失效]

  (五)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分的卫生责任区,由责任单位或个人负责;
  (六)城市的集贸市,主办单位负责;
  (七)各种商业摊点,由从业者负责;
  (八)城市市区内铁路沿线,由铁路部门负责;
  (九)城市港口客货码头作业范围内的水面,由港口客货码头经营单位负责;
  (十)在市区水域行驶或停泊的各类船舶上的垃圾、粪便,由船主负责;
  (十一)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风景旅游区,由其管理机构负责;
  (十二)市区清雪,由划片包干责任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生活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实施监督管理。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垃圾、粪便,不得乱泼污水和高楼抛物。
  未缴纳环境卫生费的企事业单位,向居民垃圾站(点)倒入垃圾的,实行有偿代运。
  垃圾、粪便应当及时清运,并逐步做到垃圾、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四条 城市环境卫生应当逐步实现专业化、社会化。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兴办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无害化处理和垃圾综合利用专业性服务企业,实行有偿服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卫生服务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环境卫生服务企业和城市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废弃物的取费标准,由省财政部门、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集中供热,改变燃料结构;商业、物资回收等部门应当组织净菜进城和回收利用废旧物资,减少城市垃圾来源。
  第二十七条 医院、疗养院、屠宰场、肉类加工厂、生物制品厂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应当由责任单位使用专用容器收集、运输、处理,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部门统一处置,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严禁将工业、医疗等行业产生的有害固体废弃物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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