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凡超出铁路地界外,必须征用的土地,不论耕地、荒地、集体或国有土地,都必须认真执行《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和《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事前办理征用土地申请手续。
第三十条 征用土地的申请、补偿、安置等工作,统由工程主办单位或土地规划部门负责办理。首先应商请市县土地、城建主管部门及路内有关单位进行选址。方案确定后,会同承担设计部门按规定提出征用土地文件、图纸、补偿安置计划,经局、分局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加盖地亩审核章或土地规划办公室章后,报请土地所在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得施工占用。
第三十一条 征用土地安置工作,应通过当地人民政府,组织被征土地单位,按补偿规定共同协商,做到合理补偿,妥善安置,及时解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验收时,征用土地经办单位负责向局土地规划管理部门办理征用土地交接手续。征用土地所形成的文件、图纸、协议、补偿单据(抄件)、重要问题处理说明等资料,要整理造册,经分局、路局土地主管部门审查,移交局档案科归档。
第三十三条 路外单位原则上不准占用铁路用地。但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占用时,须事前与铁路基层管理单位协商,在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可向分局提报“占用铁路用地申请书”一式五份,经分局审核报请路局同意,通过所在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县土地管理机关办理土地调拨地权变动,更改“土地证”手续后方得占用。
第三十四条 路外请拨用地单位,必须按照铁路指定的调拨范围、用途和协议条款执行,不得任意变动位置或扩占土地。如因故必须变动时,须事先取得铁路原批准部门书面同意。
第三十五条 各用地单位,遇有行政管辖、机构变动,需与路外单位(包括邻局)办理固定资产交接时,如涉及铁路用地须一并交接的,应事前通过分局土地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接管或调出手续。
第三十六条 新线和其他情况接管或征(拨)用的各项土地,由分局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按前项规定,进行区划分工,做好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