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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和限期修订建国以来发布的部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省直各行政部门政策性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8月1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1日)废止

黑龙江省全民所有制单位招工暂行办法
 (1983年1月15日 黑政发〔1983〕12号文件)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乡镇就业问题的若干决定》和国务院《关于严禁在招收、调配职工工作中搞不正之风的通知》精神,为了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促进青年好学上进,在招工中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民所有制单位,按国家批准的计划增加工人和补充自然减员时,由所在市、县劳动部门统一安排,实行公开招工、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从社会上招工。
  二、招工对象,必须是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非农业的待业人员。
  城镇职业中学学制两年以上,所学专业与招工工种对口的毕业生,经过考核,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
  不准招收在校学生。
  严格控制从农村招工。某些行业和工种必须从农村招工时,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招工单位的职工子女,要同其他城镇待业青年一样,自愿报名,经过考核,择优录用,不准“内招”。
  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在招工中需要招收职工在城镇的子女时,必须根据生产需要,进行全面考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得招收。
  按照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职工退休、退职后,照顾招收的子女必须符合招工条件,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和必要考试,不符合条件的要经过必要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三、招收工人的条件应是政治思想好,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十六至二十五周岁之间的未婚青年。特殊技艺人员,其年龄、文化、婚否等条件,由市、县劳动部门根据生产、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可以在指定范围内的城镇待业人员或在职职工中招收。
  招工时,要根据生产、工作的需要,合理确定男女比例,凡适合女工做的工作,应尽可能招收女青年。
  在招工中,不准附带投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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