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失效]

  环保部门业务经费补助资金,年初由各级环保部门提出预算,由同级财政部门拨款。各行署环保部门的业务经费补助,采取直供的办法,由各行署环保部门提出预算,省环保局审核拨款。
  第十一条 经各级环保、财政部门批准下达的环境保护建设项目补助资金,通过建设银行监督拨款。
  第十二条 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积极治理污染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采取欺骗行为,弄虚作假,少报或多报排污浓度、数量和监测数据,企图少缴或多缴排污费,视情节轻重,对单位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对拒不执行本办法,辱骂、殴打环保人员的,轻者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秉公执法和渎职、营私舞弊、接受贿赂的环保管理人员和收费人员,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排污监理、监测机构,负责环境管理、超标收费和监测工作,其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从一九八三年起由各级财政在工交商事业费中安排。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一九八0年省人民政府黑政发〔1980〕246号文发布的《黑龙江省关于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实行收费和惩罚的暂行规定》即行废止,省环保局、省财政厅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发出的有关排污收费的通知亦即废止。
  对军队征收排污费,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有关规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附表:          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气



                                单位:元

━━━━━━━━━━━━━┯━━━━┯━━━━━━━━━━━━━━━━━
             │超标准 │    浓度超过标准
 有 害 物 质 名 称 │放 量 │    每10立方米
             │每公斤 │
─────────────┼────┼─────────────────
二氧化硫、二硫化碳、硫  │    │
化氢、氟化物、氮氧化物、 │0.04  │
氯、氯化氢、一氧化碳   │    │
─────────────┼────┼─────────────────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0.03-0.10
──┬──────────┼────┼─────────────────
生 │玻璃棉、矿渣棉、石 │0.10  │
产 │棉、铝化物     │    │
性 ├──────────┼────┼─────────────────
粉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0.02  │
尘 ├──────────┼────┼─────────────────
  │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0.04  │
──┼──────────┼────┼─────┬─────┬─────
工锅│ 超 标 倍 数  │4以内  │4.1-6   │6.1-9   │ 9以上
业炉├──────────┼────┼─────┼─────┼─────
及烟│  林格曼浓度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采尘├──────────┼────┼─────┼─────┼─────
暖 │ 每吨燃料收费   │3.00  │ 4.00   │ 5.00  │ 6.00
━━┷━━━━━━━━━━┷━━━━┷━━━━━┷━━━━━┷━━━━━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