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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

  八、全民义务植树运动,也是全民护林运动。对义务栽植的树木和现有的林木,必须加强培育和管护。全省每个公民都要养成自觉地爱护祖国一树一木,一草一花的美德。林木所有单位和承担管护义务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组织林场、专业队或确定专人负责管护。建立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人,护林到棵。要严肃法制和纪律。各地、各单位都要订立爱林、护林、护草、护花公约或守则。人人遵守、互相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破坏林木,采伐更新,必须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经林业或园林部门批准。城市绿地要严加保护,不得侵占破坏。城市中的树木,不论是否权属单位,都不能随意砍伐;如需更新、间伐、修剪,必须经园林部门批准。违者给予经济处罚或法律制裁。
  九、义务植树所需经费,要坚持自力更生勤俭节约的原则。苗木费、管护费,一般由林权所有单位负责解决。有的单位因绿化任务大,资金困难,确实无力承担全部费用的,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各级财政酌情解决。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所需交通等费用,由参加单位自理。
  十、各级绿化委员会,对义务植树,每年都要进行一次检查评比,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省政府决定,将义务植树列为全省“绿化奖”活动内容。省绿化委员会每两、三年组织一次全省性的评比。对连续几年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授予奖旗、奖状、奖章和发给奖金。对一个地方来说,完成了义务植树任务,但整个造林绿化工作没有做好,不能给予表扬和奖励。任何单位无故不履行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绿化委员会要追究其领导责任,通报批评,并罚交绿化费。个人无故不履行或没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由所在单位进行批评教育,责令补栽或罚绿化费。
  十一、各级林业、城建等部门,要抓好义务植树的具体业务工作。基层组织不健全的应当充实和加强,技术力量不足的要调整配备。要及时将义务植树绿化情况,向省绿化委员会报告。
  十二、义务植树运动是整个造林绿化的组成部门。各地开展义务植树运动时,必须同整个造林绿化工作结合起来。既要做好义务植树,又要完成造林绿化计划。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安排,防止顾此失彼。要把国营造林、社队集体造林、合作造林、社员个人造林和群众义务植树等结合起来,促进全省造林绿化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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