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义务植树劳动范围,限于在本市、本县内,营造国有林和集体林。城市要首先做好风景游览区、名胜古迹、公园、市内空闲地和主要街道等公共场所以及郊区的绿化。农村要尽快搞好“四旁”绿化和农田防护林建设。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要大力植树、种草、栽花,美化驻地和居民区。交通、铁路、水利、煤矿、农场要搞好公路、铁路、水库、渠道、矿山、场区的绿化。人民解放军要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3号文件的要求,搞好植树造林。
各地、市、县都要分别抓好义务植树的重点。省确定哈尔滨市、海伦县、拜泉县为省的重点,各地区要确定两三个市县,各市县要确定两三个城镇和农村人民公社为重点,以便总结经验,以点带面。
五、在义务植树运动中,在国有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国家现在经营这些土地的单位所有;没有明确经营管理单位的地块,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单位所有。在集体土地上义务栽植的树木,林权归集体单位所有。如果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协议或合同办理。对林权所有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发给证书,保障其合法权益,林权归谁所有,苗木就由谁负责供应。
六、搞好育苗是义务植树的关键。各地要努力办好现有国营苗圃和集体苗圃,并安排必需数量的土地和专业人员,扩建和新建育苗基地。本着“四舍得”(劳力、资金、土地、粪肥)的要求,广泛开展县、社、大队、生产队四级育苗,鼓励社员个人育苗,各行各业都来育苗,要尽快实现平原农区每个生产队育苗二十至三十亩和山区半山区按需要育足苗木的要求。缺苗的城镇、厂矿、企业单位,凡有条件的都要积极自办苗圃,城镇要根据园林绿化规划和义务植树的需要,安排育苗计划,实现苗木自给。没有条件自办苗圃的,可与农村社队签订苗木供需合同,以便有计划育苗,解决义务植树的需要。无论国营或集体苗圃,都要培育良种壮苗,确保造林绿化质量。
七、植树造林,要讲科学,注重实效。植树要以成活、成林为标准。各地要认真做好技术培训,普及林业科学知识和栽植技术。要提前搞好规划设计,确定林种、树种,严格按技术规程办事,造林后要及时检查验收。要保证质量,扎扎实实地搞好义务植树,杜绝形式主义,不搞大哄大嗡。真正做到因地制宜,适地适树,采用良种壮苗,精心栽植,栽一棵活一棵,造一片成一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