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企事业
 单位发生安全事故实行挂牌制定的若干规定
 (1986年12月22日 齐政发〔1986〕75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省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本市所有企事业单位(含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中省直企业和其他外地在齐企业),在生产、交通、尘毒治理、防火和水运等方面违反安全法规的,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处理外,给予挂《限期整改单位》蓝牌的处罚。
  二、蓝牌的种类: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交通安全限期整改单位;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水运安全限期整改单位。
  三、在安全生产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安全生产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在生产过程中,一次发生因工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事故;
  2、在生产过程中,因工当年发生死亡人数超过本企业职工在册人数(含所属集体企业职工)千分之零点零六三;
  3、在生产过程中,由于领导者违章指挥或强迫工人违章作业而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重伤事故;
  4、在生产过程中,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造成一万元以上(含一万元)直接经济损失;
  5、企业在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后,不按期进行整改。
  四、在尘毒治理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尘毒治理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一次发生三人以上(含三人)急性中毒事故或一人以上(含一人)中毒死亡事故;
  2、对生产环境治理不力,劳动作业环境中有百分之五十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尘、毒浓度超过国家规定标准;
  3、对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超过国家规定时间一年以上未进行健康检查。
  五、在防火安全方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挂《防火安全限期整改单位》蓝牌处罚。
  1、发生一起火灾事故,造成一人以上(含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含三人)重伤或三千元以上(含三千元)直接经济损失;
  2、当年内发生两起火灾事故;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