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家行政机关
工作人员奖励和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与实施程序的规定
(1986年12月12日 齐政发〔1986〕72号)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和黑政发〔1985〕124号文件《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报送省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的行政人员的奖励和处分问题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奖励的审批权限。
1、给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市长)以记功、模范工作者或升级奖励,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以记功、模范工作者或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给予县、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县长、副区长)以记功、模范工作者或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其中给予县长升级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4、给予乡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以记功、模范工作者奖励,由县、区人民政府决定。给予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5、给予各级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记功、模范工作者奖励,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给予升级奖励,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局长、副局长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升级奖励,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6、给予各级行政人员以通令嘉奖,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条 行政纪律处分的审批权限。
1、给予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政府工作人员(含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副市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给予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给予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须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3、给予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局长、副局长及相当职务人员各种行政纪律处分,由所在机关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受开除处分的,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